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山东金变电气有限公司、金乡县华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发布日期:2023-03-18 浏览次数:

  赛博体育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D,住所地济宁高新区金宇路4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CBKXY6R,住所地金乡县高河工业区金清路南。

  (以下简称济能变压器公司)、张树会、张茜、S某某、Z某某、W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赛博体育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丰济宁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H某某,被告华盛木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G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变电气公司、济能变压器公司、张树会、张茜、S某某、Z某某、W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丰济宁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变电气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0万元及利息、罚息89175.15元(合计:9589175.15元,计算至2020年1月21日,以后产生的费用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华盛木业公司、山东金能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能车业公司)、济能变压器公司、张树会、S某某、张茜、Z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金能车业公司已被注销,原告撤回了对金能车业公司的起诉,追加W某某为被告参加诉讼,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华盛木业公司、济能变压器公司、张树会、S某某、张茜、Z某某、W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9日,被告金变电气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并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8年恒银济借字第1号),其中50万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该笔已还清),95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被告华盛木业公司、金能车业公司、济能变压器公司、张树会、S某某、张茜、Z某某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被告金变电气公司在原告处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18日期间最高本金限额1000万元内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金能车业公司于2019年8月7日被核准注销。根据金能车业公司注销时工商登记信息看出,张茜与W某某为金能车业公司的股东,并且金能车业公司注销时没有进行清算,其股东张茜、W某某在公司注销时签订《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的内容,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即张茜、W某某对以上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被告张茜及W某某应对本案如前所述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借款,但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进行还款,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华盛木业公司辩称,同意按《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义务,对于超出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义务不承担责任,被告金变电气公司欠付的数额及利息由原告提交有效证据证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张树会、S某某、Z某某、张茜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息公示报告,证明被告金变电气公司、华盛木业公司、金能车业公司、济能变压器公司、张树会、S某某、张茜、Z某某身份情况。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8年恒银济借字第1号),证明被告金变电气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签发日期2018年12月19日,其中50万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该笔已还清)。950万借款期限为: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12月19日。借款利率为年息4.35%,罚息利率为6.525%,复息利率为6.525%,本息偿还方式为每月20日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3.借款凭证、放款流水,证明原告实际履行了借款义务。4.《最高额保证合同》8份,证明被告华盛木业公司、金能车业公司、济能变压器公司、张树会、S某某、张茜、Z某某在最高额本金余额为1000万范围内为金变电气公司在原告处的借款业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5.恒丰银行应收清单,证明自2019年12月20日起被告金变电气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其他各被告也未按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6.被告W某某户籍信息及Z某某与W某某婚姻登记表一份,证明W某某的身份情况。7.金能车业公司注销登记材料一组,证明张茜、W某某为金能车业公司股东,金能车业公司注销时并没有进行清算,被告张茜、W某某承诺对企业注销登记前发生的债权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赛博体育8.《恒丰银行一般代理合同》、付款流水、,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被告华盛木业公司质证称,证据1中被告华盛木业公司的工商信息没有异议,对其他自然人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线《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是偿还编号为2017年恒银济借字第1号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欠款,因原告未能举证确定上述2017年合同项下欠款的数额,保证人不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证据3借款凭证、放款流水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该笔偿还2017年合同项下欠款的数额。证据4中华盛木业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其他七份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华盛木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证据5,因是原告单方作出,应收应当结合被告金变电气公司的还款金额及其他保证人代偿金额予以确认。证据6、7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合同第四条约定完成执行立案后支付代理费0.5万元。现阶段未到执行阶段其主张的代理费不应当超过1.5万元。被告华盛木业公司未提交证据。因被告金变电气公司、济能变压器公司、张树会、张茜、S某某、Z某某、W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特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9日,被告金变电气公司(借款人)与原告恒丰济宁分行(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8年恒银济借字第1号),约定金变电气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用于偿还编号为2017年恒银济借字第1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欠款,期限为自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12月19日,利率为浮动利率,每笔借款提款日/单笔借款期限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浮利率调整以叁个月为一个周期,自人民银行人民币基准利率调整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确定新的借款利率,乙方可不再另行告知甲方和丙方。无借款对应日的,该月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对应日;利息的计算: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正常利息=本合同约定利率×放款金额×占用天数。占用天数从放款日计算至到期日。每月20日为结息日,借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或者未按期还款且未就展期事宜与人达成协议(即构成借款逾期),人有权对被挪用的借款或逾期的借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币种为人民币的,逾期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挪用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100%;浮动利率逾期或挪用后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人有权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自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起适用新的罚息利率。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本息的构成违约,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到期或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其应付款项用……以法律手段追偿借款本息,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2018年12月19日,原告将500000元发放到被告金变电气公司账户中,借款凭证记载以4.35%为基准利率,借款期限为4个月,到期日期2019年3月31日,借款用途归还恒丰银行。2018年12月19日,原告将9500000元发放到被告金变电气公司账户中,借款凭证记载以4.35%为基准利率,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到期日期2019年12月19日,借款用途归还恒丰银行。

  2018年12月18日,被告华盛木业公司、张树会、S某某、张茜、Z某某与原告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8年恒银济借高保字第1号、2018年恒银济借高保字第1号、2018年恒银济借高保字第1号、2018年恒银济借高保字第1号、2018年恒银济借高保字第1号);同日济能变压器公司、金能车业公司与原告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均承诺为金变电气公司在原告处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18日期间订立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壹仟万元整,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按照中国税收法规的各项税费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中最后到期的主合同约定的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其他约定事项中载明本公司(本人)知悉本合同所担保用于归还编号为2017年恒银济借字第1号合同项下。

  后被告金变电气公司将500000元还清,剩余的9500000逾期还款,截至2020年1月21日,被告金变电气公司欠付原告本金950万元,欠付利息、罚息89175.15元。原告因本案已实际支出律师代理费15000元。

  另查明,金能车业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9日,股东为张茜,认缴出资金额200万元,出资比例66.67%,W某某认缴出资金额100万元,出资比例33.33%。法定代表人张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9年5月28日,金能车业公司向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企业注销登记申请,并签署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全体投资人张茜、W某某签字。金能车业公司于2019年8月7日被核准注销。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与被告金变电气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被告华盛木业公司、金能车业公司、济能变压器公司、张树会、S某某、张茜、Z某某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约定明确具体,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恒丰济宁分行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被告金变电气公司作为借款人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及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金变电气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罚息。关于律师费,本院对原告实际已支出的费用部分予以支持。被告华盛木业公司、金能车业公司、济能变压器公司、张树会、S某某、张茜、Z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金能车业公司被注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担清偿责任的,赛博体育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张茜、W某某身为金能车业公司的股东,未提供公司清算的相关证据,故张茜、W某某应当为金能车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原告恒丰济宁分行要求被告金变电气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以及要求被告华盛木业公司、被告济能变压器公司、被告张树会、被告S某某、被告张茜、被告Z某某、被告W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500000元及截至2020年1月21日的利息、罚息89175.15元(2020年1月21日后的利息、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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