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博体育2021年10月23日公告遗失声明发布日期:2023-02-23 浏览次数:

  赛博体育本人刘丽丹于2021年10月21日与广西东林尧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本人将谢朝星根据《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市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债权(含借款本金、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以至债务履行完毕前的利息)、为债权设定的抵押和担保权益,依法转让给广西东林尧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请你方向广西东林尧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

  黎小红于2013年5月8日向我司借款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2,500,000.00元),该笔借款由周达威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以上借款截止2021年10月20日,尚有本金人民币壹佰玖拾叁万元整(¥1,930,000.00元)及相关利息尚未偿还(详见相关材料)。根据《民法典》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公司与蓝鹏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南蓝司债转字第20211004号),我司已将对你们的所有债权,依法转让给蓝鹏,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因无法联系上你们,所以现对该债权转让通知书以公告的形式进行送达。请你们自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公告后向蓝鹏履行全部义务。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南人社监理催字〔2021〕15号)。

  我局于2021年6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南人社监理字[2021]1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 依法支付潘仕颖等3人的工资合计16001元,其中支付潘仕颖3467元、韦里伟3467元、吴良9067元;

  2. 加付潘仕颖等3人的赔偿金合计8000.5元,其中加付潘仕颖1733.5元、韦里伟1733.5元、吴良4533.5元;

  逾期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我方于2021年10月21日与广西悦宸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NNNXZZ-007(2021)),赛博体育我联社已将依法享有的对广西富满地农资连锁配送有限公司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广西悦宸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等权利。

  现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权相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或其继承人,请债务人和担保人或其继承人向以上受让人履行相关债务清偿义务。

  你于2021年8月28日至9月9日,共申请事假13天。9月10日事假结束后,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一直不到岗,超过3天,已构成旷工。单位多次拨打你的电话,始终不接听。根据《南宁市青秀区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聘用外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外聘人员无故旷工全年累计达3天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现我单位对你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经多次与你联系未果,请你自本通知见报之日起3日内回单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后果自负。

  本院受理原告卢海森诉被告钟金连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卢海森申请撤回对你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924民初11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平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苏炳克与被告马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马江林,男,1981年8月9日出生,壮族,原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马头镇马头村南门街27号)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122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陆斡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与被告李锦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421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孙新鲜与被告何敦利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何敦利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受委托,本公司定于2021年10月31日15时30分在北海市金海岸大道九号汉唐假日酒店三楼大厅举行拍卖会,公开按现状拍卖以下标的:

  二、保证金交纳及办理竞买登记方式:竞买保证金每个标的50万元,保证金汇入我公司指定账户(户名:广西正槌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账号:;开户行:广西北部湾银行总行营业部),交纳竞买保证金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30日17时前(以款到账为准)。有意竞买者请联系本公司咨询、查阅相关资料,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后,于拍卖会前到拍卖地点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1\&北海港石歩岭作业区504堆场#1堆海砂一批(约35185.5立方米)\&493万元\&

  3\&金海岸大道与新世纪大道路口储备地块#2堆海砂一批(约46427.6立方米)\&465万元\&

  4\&金海岸大道与新世纪大道路口储备地块内#4堆海砂一批(约34560.2立方米)\&484万元\&

  (一)本期标的物按现状拍卖。标的物具体数量及品质以现场展示为准,竞买人须自行到现场查勘确认,本公司对标的物的数量及品质不作任何担保。

  (二)拍卖成交之日起五日内由买受人将拍卖成交价款汇入委托方指定账户(户名:北海市银海区财政局;账号:8;开户行:中行北海市北京南路支行)。

  (三)此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在成交之日起五日内向拍卖人交纳拍卖佣金拍卖佣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拍卖、变卖规定佣金收取标准执行。佣金收取账户为:户名:广西正槌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账号:;开户行:广西北部湾银行总行营业部。

  (四)买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成交后转为履约保证金。自成交之日起三个月内,买受人未发生违约分销行为,并向委托方提供竞得海砂后续处置去向证明材料后,履约保证金则原路无息退还。未成交的竞买人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原路无息退还。

  (五)成交价为不含税价,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并交纳在办理移交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和费用,委托方给买受人开具非税收据。本期标的物的拆、搬、装、运等费用由买受人自理。在拆、搬、装、运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买受人负责。

  (六)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之日起2日内持我公司成交证明文件与委托方办理提货,并在15日内完成提货。逾期提货所产生的货物灭失、损坏风险及其他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得将此次拍卖所得海砂转售到其他砂场以政府拍卖物名义进行二次销售,若违约,委托方将没收履约保证金,将买受人列入失信名单,禁止参与由银海区政府组织的矿产品拍卖活动。\&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靖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覃曾志、方家华、广西巨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1081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百色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与被告黎东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421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甘永志与被申请人广西南宁泽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直接向被申请人广西南宁泽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2021)南仲裁字393号裁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本会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1号广西发展大厦办公楼13层),逾期则视为送达。

  本会受理了申请人陆家碧与被申请人蒙蓓思合同纠纷仲裁案[(2021)南仲受字34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本会仲裁指南(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择仲裁庭组成书、举证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根据《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本案由独任仲裁员进行审理。如你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与申请人就独任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本会主任代为指定苏嫦为独任仲裁员审理本案。仲裁庭将于2022年1月24日18时20分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1号广西发展大厦办公楼13层第一仲裁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天务与被告杨文滨、平果天利有限责任公司、平果天利有限责任公司德保县 20KV及以下电网基建项目施工(二)施工项目部、广西华耀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陈柯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挖机施工费及砂石运费68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本院依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将本案的相关应诉材料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参加诉讼通知书、转普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及事项。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本院受理原告苏海宝与被告潘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1229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被告潘志敏尚欠原告苏海宝借款本金6700元及其违约金1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还清。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潘志敏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陈芊里与被告广西尊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育明、李育任民间借贷纠纷[(2021)桂0102民初6759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延期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赛博体育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案件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分类案件举证指引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17日15时30分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奥硕连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继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周继胜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已受理原告南宁市青秀区铭纺窗帘经营店诉被告林小萍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499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10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张华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721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予原告张华影与被告韦思任离婚;二、婚生女儿韦创优由原告张华影抚养,有原告张华影生活,被告韦思任从2021年9月起,每月的20日前支付女儿韦创优抚养费 600元,直至女儿韦创优年满十八周岁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限你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陈君亮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721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予原告陈君亮与被告蒙肇雯离婚;二、婚生儿子陈诚歌由原告陈君亮抚养,随原告陈君亮生活,被告蒙肇雯从2021年9月起,每月的20日前支付儿子陈诚歌抚养费800元,直至儿子陈诚歌年满十八周岁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限你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的(2021)桂0122民初5173号原告南宁市武鸣志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经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材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17日8时30分在本院二号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受理的(2021)桂0122民初5411号原告陆续营与被告韦毅龙、黄凤勤、韦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材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17日9时在本院二号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原告覃间英诉被告庞国荣离婚纠纷一案,现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802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覃间英与被告庞国荣离婚;二、婚生子女庞丽君、庞利强由被告庞国荣抚养,原告覃间英自2021年11月1日起每月15日前支付庞丽君、庞利强抚养费各75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婚生女庞丽秋由原告覃间英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覃间英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50元,共计400元,由原告覃间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包飞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481民初1665号关于判决黄汉富归还借款18000元给包飞华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筋竹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受理邹玉明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委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的平桂劳人仲字〔2021〕第7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蓝灵友支付申请人邹玉明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528.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500元、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费250元。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送达后15日内不服本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民与被告林树吉民间借贷纠纷[(2021)桂0102民初7520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案件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延期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分类案件举证指引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17日15时30分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中应与被告李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桂0108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徐中应赔偿车辆修理费用1668元;二、驳回原告徐中应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瑜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元、邓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8民初4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志元、邓和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7770元;二、被告王志元、邓和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777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0年5月17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744元,财产保全费798元,合计2542元,由被告王志元、邓和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凌玉洁与被告潘贞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潘贞华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桂0108民初4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凌玉洁与潘贞华于2018年5月31日签订的《代持股协议书》;二、潘贞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凌玉洁投资款34万元;三、潘贞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凌玉洁违约金(以3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18年7月23日计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364元,财产保全费2875元,合计11239元,由潘贞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运兴诉被告徐宏杰、刘楚江、第三人蒙玲玲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477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5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原告奚荣快与被告黎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桂0108民初4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黎伟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奚荣快返还借款本金13900元;二、被告黎伟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奚荣快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139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全部偿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奚荣快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陈小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原告黎伟良负担13元,由被告奚荣快负担163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何美凤与被告陈煜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桂0108民初4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煜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何美凤返还借款213767元;二、被告陈煜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何美凤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法:以17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12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陈煜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何美凤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4376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但以不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四、驳回原告何美凤的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4749元,由被告陈煜寿负担4528元,原告何美凤负担221元。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覃培树与被告谢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诉讼风险告知、民事诉讼须知、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开庭传票、赛博体育廉政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15日,并定于2022年1月12日9时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本院受理原告梁家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105民初5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乔明向原告梁家敏返还12000元货款。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林乔明负担。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案内到本院江西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原告梁明霞与被告代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7民初122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陆崇想与被告梁驾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该公司(被告)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该公司(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703民初3829号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状提交的期限和提交证据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1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审理原告黄立铭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的(2021)桂 0702 民 4458 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郭海桂诉你们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桂1302民初4655号,因你们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启用告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31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卢祖年与被告覃志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2民初5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覃志添向原告卢祖年支付货款15600元;二、被告覃志添向原告卢祖年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货款本金15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21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卢祖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元由被告覃志添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玉炳龙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1026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赵荣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1026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钦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徐杏英作出的钦城烟处(2021)第4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703行审44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作出的钦城烟处(2021)第4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对被执行人徐杏英作出的行政处罚6356元。限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浦像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燕、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浦像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已注销,你方作为该公司的股东,故把你方列为当事人。因不服本院判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天鹰力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莫梁俊、广西南宁立春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法受理曾笑桃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1122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曾笑桃与被告董文海离婚;二、婚生小孩董嘉振、董嘉裕随原告曾笑桃生活,被告董文海自2021年起每月25日之前,按每人500元/月的标准支付婚生小孩董嘉振、董嘉裕的抚养费,直至年满十八周岁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回龙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到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张宁、张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桂0102民初674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案件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延期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分类案件举证指引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17日8时30分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受理原告莫俭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明,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6日9时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拥有的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债权情况: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广西分公司”)拥有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债权总额67638.83万元,其中本金24900万元、利息、罚息及违约金42738.83万元(项目债权根据法院判决书计算至2021年10月20日)。具体债权资产的名称、种类、所在地、标的金额、数量、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等详见《资产清单》。

  交易对象:该资产支持的交易对象须为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资产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特别说明:资产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资产情况最终以借据、合同、催收通知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相关部门产权登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在公告有效期内,如对上述资产处置有征询或异议,请与我司业务管理部联系人联系;如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进行举报,请与我司纪检审计部联系人联系。

  联系人:叶先生、周女士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天桃路27号 邮政编码:530022

  序号\&债权资产名称\&所在地\&债权金额\&担保方式\&保证人名称\&抵质押物具体情况\&

  1\&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南宁\&3000.00 \&5096.92 \&8096.92 \&抵押+保证\&广西钦州振丰贸易有限公司、钦州中坤钢铁有限公司、广西华展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钦州信立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张功科、卢海莲\&(1)位于钦州市人民路与新兴街交汇处的“红日国贸”项目在建工程51243.47平方米(其中商铺 34,112.68平方米 (1层至5层);地下层17130.79平方米(地下一层9122.47平方米、地下二层8008.32平方米(除人防面积))及土地使用权 12,931.58 平方;(2)位于钦州市永福西大街与育才路交汇处的“联航MOHO大厦”项目在建工程21172.92平方米(其中6-23层住宅15209.57平方米、1-4层商铺4138平方米,地下层1825.35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 3,850.97 平方米\&我分公司胜诉,强制执行中。“MOHO大厦”一拍、二拍和变卖流拍。“红日国贸大厦”一拍、二拍流拍。\&1、项目债权利息占比较大,购买债权性价比高,债权增值能力强。

  3、“联航MOHO”大厦已完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项目构建品质较高,所在地段为钦州市金融中心,周边商业银行较多,是名副其实的CBD中央商务区。

  4、“红日国贸”大厦已封顶,项目位于钦州市成熟商业中心,该区域人流如梭商贸活跃,纵横交错的步行街是众多知名品牌必争的城市商业旺地。\&其中利息是按照法院判决书计算\&

  2\&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南宁\&21900.00\&37641.91 \&59541.91 \&抵押+保证\&广西钦州振丰贸易有限公司、钦州中坤钢铁有限公司、广西华展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钦州信立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张功科、卢海莲\&(1)位于钦州市人民路与新兴街交汇处的“红日国贸”项目在建工程51243.47平方米(其中商铺 34,112.68平方米 (1层至5层);地下层17130.79平方米(地下一层9122.47平方米、地下二层8008.32平方米(除人防面积))及土地使用权 12,931.58 平方;(2)位于钦州市永福西大街与育才路交汇处的“联航MOHO大厦”项目在建工程21172.92平方米(其中6-23层住宅15209.57平方米、1-4层商铺4138平方米,地下层1825.35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 3,850.98 平方米\&我分公司胜诉,强制执行中。“MOHO大厦”一拍、二拍和变卖流拍。“红日国贸大厦”一拍、二拍流拍。\&1、项目债权利息占比较大,购买债权性价比高,债权增值能力强。

  3、“联航MOHO”大厦已完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项目构建品质较高,所在地段为钦州市金融中心,周边商业银行较多,是名副其实的CBD中央商务区。

  4、“红日国贸”大厦已封顶,项目位于钦州市成熟商业中心,该区域人流如梭商贸活跃,纵横交错的步行街是众多知名品牌必争的城市商业旺地。\&其中利息是按照法院判决书计算\&

  本院受理原告陈春山与被告朱小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703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的刘增庆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住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1228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雷兰宁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刘增庆投资款48000元。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1800元,由被告雷兰宁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已受理(2021)桂0405民初2224号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12日15时1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呈新遗失广西恒悦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2月21日开具的房款收据1份,收据号:6373069,金额:785962元,特此声明。

  ●俸世国遗失宝能城市广场开具的B1D~121号车位收据,编号:1007863,金额:7万元,声明作废。

  ●容县容州镇杨叶村民委员会新屋村民小组遗失广西容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堂支行开户许可证,账号:010,核准号J01,声明作废。

  ●象州县李文财遗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流水号为桂(2017)象州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06385号,证书编号为:N0.D43,现声明作废。

  ●农明政(身份证号码:639)不慎遗失特种设备操作证书,证书编号:639,证件有效期:2020年6月到2024年5月,声明作废。

  ●上林县皇玛现代家居销售中心遗失单位专用章一枚,印章编号:94,遗失李果泉法人印章一枚,印章编号:96,现声明作废。

  ●防城港市防城区大菉山中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遗失财务专用章壹枚,财务专用章编号:87,现声明作废。

  ●防城港市防城区大菉山中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遗失专用章壹枚,专用章编号:88,现声明作废。

  ●防城港市防城区大菉山中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遗失法人(唐维富)印章壹枚,法人章编号:89,现声明作废。

  ●隆林各族自治县德峨镇财政所遗失《广西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手写)4本共100份,票据号段为:008265,008260,008265,008260,声明作废。

  ●岑郭强(父亲:岑明飞,母亲:郭琴利)遗失《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编号:O450386487,声明作废。

  ●城区泓翔食品批发部遗失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厢信用社预留公章一枚,法人印章一枚;法定代表人:陈波文,账号:928,声明作废。

  广西安捷医疗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PK1A20T)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本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人民币减至500万元人民币。请有债权/债务关系者于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申报,电话。

  广西来宾邦信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2MA5Q1TDFXJ)经股东会决定,拟向公司登记机构申请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15000万元减至7500万元,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公司联系人:林志榕,联系电话:。

  南宁市武鸣区城东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MA5PA15N6U)经学校全体理事会及教师开会决定同意注销。现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债权债务人自2021年10月23日起60日内向本学校申报其债权债务。联系人:韦玉荣,联系电话:。

  广西横县万利得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B)经股东会决议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原登记的陆佰万圆整人民币减少至贰拾万圆整人民币,敬告债权债务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舜虎联系,联系电话:。

  我县群众于2019年4月10日在宾阳县大桥镇长范村委会廖平江桥头捡拾到一名女婴,已到门报案,有丢失女婴的家长请持孩子照片等有效证明、证件到我院认领,无人认领的小孩,自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后,我院将给予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条件的家庭收养。

  我县群众于2021年5月3日在宾阳县黎塘镇龙岩公园附近铁路旁捡拾到一名女婴,已到门报案,有丢失女婴的家长请持孩子照片等有效证明、证件到我院认领,无人认领的小孩,自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后,我院将给予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条件的家庭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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