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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某盗伐林木罪齐某甲、齐某乙等赛博体育滥伐林木罪一案发布日期:2023-03-15 浏览次数:

  赛博体育被告人牟某,农民。2012年4月18日因涉嫌盗伐林木被吴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4月26日被吴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7月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吴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2012年8月31日由吴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某甲,农民。2012年7月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吴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2012年9月30日由吴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2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某乙,农民。2012年4月21日因涉嫌盗伐林木被吴桥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2年6月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2年6月5日被吴桥县公安局押解回吴桥县看守所羁押),赛博体育2012年7月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吴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由吴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2年7月18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佟某,农民。2012年4月20日因涉嫌盗伐林木被吴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12年5月26日被武威铁路公安处执行刑事拘留,2012年6月2日被吴桥县公安局押解回吴桥县看守所羁押),2012年7月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吴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由吴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2年7月18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吴桥县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201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某犯盗伐林木罪、被告人齐某甲、齐某乙、佟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俊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某、齐某甲、齐某乙、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吴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11日,被告人牟某在树木所有人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吴桥县杨家寺乡大齐林场86棵速生杨、12棵榆树出售给被告人齐某甲、齐某乙、佟某三人。齐某甲等三人明知牟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86棵速生杨、12棵榆树砍伐。经吴桥县农林局勘验认定,该被砍伐林木采伐材积量为10.78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牟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甲、齐某乙、佟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牟某辩称,不应认定我为盗伐林木罪。我砍的树是我的,协议书上写着窑场以南,100亩以内的苗木是属于我的,当时也没砍那么多,总共卖了78棵树,2200元钱。公安机关的照片是哪照来的我不知道,砍树之前的冬天树林着过火,烧死的(树),我就让当地的老百姓砍了烧火去了。

  被告人齐某甲辩称,起诉书指控砍98棵树有异议,我们没有砍那么多的树。牟某没卖给我们树,我们砍树是帮忙。我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牟某将马某所有的吴桥县杨家寺乡大齐林场86棵速生杨、12棵榆树出售给了被告人齐某甲、齐某乙、佟某三人。齐某甲三人在明知牟某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将86棵速生杨、12棵榆树砍伐,被砍伐林木的材积量为10.78立方米。

  那天上午小马(马某)媳妇去大齐林场数她的树,我下午让小刘联系的人伐的树。树是我的,我承包了马某一百亩的苗木地,合同上规定苗木归我所有。具体卖了多少我没数,粗细有四十多棵,卖了2200元钱。当时小刘给我打电线元,我就同意了,下午我就从桑园镇赶到大齐林场,齐国亭他儿(齐某甲)就给了我2200元钱。我卖的树没办采伐证,伐树的那几个人问我采伐证的事情了,我说没事,咱个人的树,咱也不偷不抢的。

  上周四、五中午,小刘到我家找我,说老郭的树想伐,我就喊着佟某、齐某乙去了老郭包地的地方,到那看了看树,让小刘给老郭打电线元钱,老郭同意了,后来,老郭过来了,我说帮忙的事,明天卖完树给你钱。老郭说“我明天没空,今天我拿着钱吧。”我就给了老郭2200元钱。那天下午,我们总共伐了四十多棵树,装了两小三码子,卖到张敖东边一个收木头的,卖了2720元钱。后来有些树卡子卖给丝瓜张一个人了,给了我们500块钱。我当时问了采伐证的事,老郭说:这树没角,有吗事我兜着。我们几个是帮忙的事,本来说卖了树再给老郭钱,但他说明天没空,就把钱给他了。去除了费用,我们没分钱。

  那天齐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大齐)林场有点树着急卖,我就去了齐某甲家,大概是下午3点,小刘在那了,我说这个得办证,小刘说这个不用办,没事。后来我们就去了大齐林场,到了那,我看看树,说给2000,小刘嫌少,给老郭商量一下,定的2200,我们就伐树了,伐了几棵树,老郭就来要钱,金松就把钱给老郭了,我问老郭这树没角吧,老郭说没事,有事他兜着,我当时认为是老郭承包的地,老郭又说给桑园打电线日下午,王某来收树枝,收了白色的六轮装了一车底,具体多少没过称,估的,钱是给的齐某甲。

  前几天中午,齐某甲找我说,老郭卖树,我们去了,问老郭办采伐证了吗?老郭说:“这个你甭管,这个简单,我有人,我去办去。赛博体育”老郭要2200元,总共伐了五十多棵,木头装了一车,是我的车,五征三马子,树枝装了一小车,加上树枝总共卖了2700元钱,给了老郭2200元。这件事我总共就得了200块钱。

  伐树的第二天下午丝瓜张村有个人在大齐林场拉了一些树卡子,装了个四轮,有少半车,树卡子钱是给的齐某甲,这个钱没给我跟齐某乙。

  (1)2012年4月13日陈述证实,其在大齐林场种的树木被盗了,在大齐的西南角,大约有一百来棵,树龄有十年左右,是今天10点来钟发现的,不知道是谁伐的。

  (2)2013年3月29日陈述证实,牟某砍了其98棵树,采伐材积量是10.824立方米,是其在场林业部门统计的。牟某伐的这98棵树不包含在《协议书》内,她包给牟某的是苗木,不包含这98棵成材树。

  证实,牟某让他找齐某甲把树伐了,最后定的价钱是2200元,齐某甲他们没伐马某家属数的树,但伐的树是否属于马某承包给牟某地里的树就不知道了。他们伐了多少其没有数。这片新被伐的树都是齐某甲他们伐的。

  (1)证人候某2012年4月17日证言证实,其认识齐某乙,前年常往他那送木头,前几天送了三吨多,不到四吨的杨树木头,没卡没有树枝子,用两个三马子拉来的。

  (2)证人候某2012年4月20日证言证实,收齐某乙他们的树680块钱一吨收的,给了他们2700元钱,多给了他们10块钱。找不到过称单子了。

  证实,前段时间中午齐某乙给他打电话,说有些树枝子让其拉走,齐某乙说是他个人的树,办证了。下午他就去了大齐,把树枝装上车后,给了齐某乙他们600块钱。

  11、河北省吴桥县农林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吴桥县公安局杨家寺派出所制作的方位示意图及草图、现场照片。

  14、吴桥县公安局2013年5月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2013年5月4日对刘某的询问笔录、马君峰2013年3月29日出具的自述材料。

  证实杨家寺派出所进行现场勘查时,刘某在场进行了清点,勘察人员现场绘制了草图,刘某在草图上签字确认。刘某证实当时数的树具体是多少记不清了,大约有八、九十棵。

  15、吴桥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大齐林场盗伐林木案盗伐木材计量测量说明、2013年3月28日纪彦华出具的关于牟某盗伐树木一案的情况说明。

  21、吴桥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齐某甲的经过、德州市公安局长庄派出所出具的抓获齐某乙的经过、武威铁路公安处支队出具的抓获佟某的经过。

  综合认证,关于本案涉及的树木材积量问题,被告人牟某公安卷供述卖了粗细四十多棵树,卖了2200元,庭审时称卖了78棵树;齐某甲供述伐了四十多棵树装了两小三马子,树卖了2720元,后来树卡子又卖了500元;被告人佟某供述总共伐了五十多棵树,赛博体育木头装了一五征三马子,树枝装了一小车,加上树枝共卖了2700元;收树枝子的证人王某证实树枝子卖了600元,综上,被告人前后的供述、被告人之间的供述以及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之间均相互矛盾,据此可看出,四被告人在主观上有隐瞒涉案树木材积量的故意,因此对四被告人关于所伐树木数量的供述不予认定。齐某甲三被告人辩称是帮忙行为的供述亦不予认定。三被告人虽称是给牟某帮忙,但三被告人并未与牟某商谈劳务费用,而仅就所伐树木进行了价格商议,之后,卖树及卖树枝牟某均未参与,树及树枝全部处理后三被告人也未向牟某交账,且庭审时被告人齐某乙亦认可实质是牟某把树卖给了他们,证人刘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牟某的供述,亦可认定被告人牟某把树卖给了齐某甲三被告人。因此,对三被告人关于帮忙行为的供述不予认定。关于本案的其他证据来源合法,均当庭质证,合法有效,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采伐证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牟某的盗伐林木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甲、齐某乙、佟某明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购买的林木,数量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齐某甲、齐某乙、佟某滥伐林木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庭审时辩称所伐林木是承包地内的,认为所有权是他的,但马某与牟某签订的协议书规定牟某负责的是苗木,吴桥县公安局杨家寺派出所制作的方位示意图、草图亦能证实牟某所伐的树木不属于苗圃内苗木的范围,因此对牟某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吴桥县林业部门的勘验笔录、补充说明、吴桥县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吴桥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大齐林场盗伐林木案盗伐木材计量测量说明、焦鹏、马君峰、马华元、王建华、叶建国、纪彦华等办案民警所做的办案说明、证人刘某证言等证据可相互印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认定三被告人所伐树木的材积量为10.78立方米。被告人齐某甲、齐某乙、佟某庭审时辩称没有砍那么多的树及伐树行为是帮忙行为的意见亦不予支持。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公 告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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